新增網頁1
新北市黃氏宗親總會 會員(代表)福利細則
98年5月15日制訂
第一條:本細則定名為「新北市黃氏宗親總會會員(代表)福利細則」。
第二條:本細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一章第六條之相關規定訂立。
第三條:凡本會會員(代表)
會務人員及本市各宗親會現任理事長、會長、總幹事得享受下列各項福利。
(1)會員(代表)與會務人員及本市各宗親會現任理事長、會長、總幹事,家中如有婚、喪、喜、慶,經具函通知本會者,由本會備送慶禮或奠儀。
(2)會員(代表)與會務人員及本市各宗親會現任理事長、會長、總幹事,家中如有遭受災難之不幸者,得予以慰問之。
(3)會員(代表)與會務人員及本市各宗親會現任理事長、會長、總幹事,因病無力求醫或其他災難者,(以不觸犯法律為限),得衡量予以資助。
(4)會員(代表)與會務人員及本市各宗親會現任理事長、會長、總幹事,如失業時,得設法代為介紹職務。
(5)會員(代表)與會務人員及本市各宗親會現任理事長、會長、總幹事,如有發生糾紛事件,得向本會請求代為調解。
(6)會員(代表)與會務人員及本市各宗親會現任理事長、會長、總幹事之就學子女,得向本會申請子女獎學金。
第四條:上列各項細則不適於積欠會費之會員(代表),會員(代表)需入會滿一年以上始得享受此項福利。
第五條:本細則由理、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。
第六條:本細則相關實施辦法,由理、監事會訂定。
第七條: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理、監事會修改之。
新北市黃氏宗親總會「孝親楷模」申請辦法
98年5月15日制訂
一、辦理方法:每年舉辦1次,訂為每年召開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時表揚。
二、申請對象:本會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顧問、會務工作人員及各會現任理事長、總幹事之本人含夫人以及其子女和媳婦。
三、表揚名額:本市各黃氏宗親會每會每年訂為2名。
四、申請資格:欠繳團體(會費)達1年以上之會即喪失申請資格。
五、申請辦法:由各黃氏宗親會自行遴選合格後,將事蹟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。
六、申請期限:於每年10月9日起至11月9日截止,逾期恕無法受理。
七、本申請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理、監事會得隨時修改之。
新北市黃氏宗親總會109年度孝親楷模團體推薦書
推薦(申請)日期: 年
月 日
推薦單位名稱 |
|
單位負責人 |
|
職稱: |
電話: |
單位地址 |
|
被推薦人
姓名 |
|
性別:□男 □女 |
年齡: 歲 |
電話: |
出生日期: |
身分證字號: |
通訊地址 |
|
具體孝行
事蹟簡介 |
|
推薦單位
初審意見 |
|
本會審核結果
(本欄請勿填寫) |
依照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後作成決議為:
□
符合規定準予獎勵。
□
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。
□
其他:
|
理事長核示: |
|
審核日期:
年 月
日 |
|
|
|
|
|
|
說明:孝親楷模範圍及具體事蹟概況:其孝行須符合道德倫理之精神,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,且長期實踐,堪為他人效法者。
1、凡本會會員代表、顧問及其親屬,有助人,行孝,糾正社會不良風氣,刻苦耐勞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深得鄰人讚佩者。
2、親侍久病之尊親或直系家屬而無怨無悔者。
辦法:附二吋正面半身相片2張,經由本市各黃氏宗親會審查合格後,填具本推薦書於理監事聯席會議前寄交本會,逾期請恕無法受理。
|